认知颠覆 · COGNITIVE OVERTURN

法律不是正义的自动实现,而是一种社会筛选机制

法律规则不是由全知全能的立法者"设计"出来的,而是在诉讼纠纷的"筛选压力"下逐步演化的。低效的规则会持续引发冲突并被修正,有效率的规则因为减少了冲突而稳定下来。这不是说法律一定是好的,而是说法律有自净能力——前提是有足够的"反馈渠道"(诉讼可及性)。
来源

普通法效率假说

可迁移到

企业制度设计(允许员工投诉和反馈的制度比"完美但封闭"的制度更优)、行业标准演化(不要试图一次性设计完美标准,而要设计好"反馈-修正"机制)

来自这本书的解读报告

《法律经济分析》

理查德·波斯纳 (Richard A. Posner) · 法经济学 / 法律与经济学

法律应被理解为促进社会效率的工具,经济学为法律规则的设计与评估提供了统一的分析框架。

法经济学·效率分析·产权·威慑·外部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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