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迁移模型 · TRANSFERABLE MODEL
刑罚的“最后手段”原则,本质是对人性复杂性的敬畏
刑法的谦抑性(最后手段)不仅出于功利(成本高),更出于道德:因为动用刑罚意味着国家以暴制暴,是用一种确定的恶(剥夺自由)去应对另一种可能的恶(犯罪)。这种克制,源于我们承认无法完全洞察犯罪原因,也无法确保刑罚一定能实现正义,因此必须对使用暴力保持最大限度的谦卑。
来自这本书的解读报告
《法律的悖论》
这本书回答了法律为何充满矛盾,它的答案是悖论是法律的内在本质,无法消除,只能审慎平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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